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ɽȪ
2007-07-18 16:47
??
2007-07-20 11:39
:em19: ?

白眼看天
2007-07-25 15:47
:em56: ? :em56: 我看可以当春晚小品的剧本了? 生活啊和啊哈哈

梦琼
2007-07-25 16:06
呵呵,罗浮老师不愧是久经沙场的老将,一看就知道确实是亲身参加过无数次的庭审,就是这样的,一点都不正规,我以为上海还会好些呢,原来也更象是杨三姐告状中的杨庭长,呵呵,罗浮老师的临场应变能力更强,让我觉得特别解气,以后有这样的情况我也请你帮我.哈哈


此帖由 梦琼 在 2007-07-25 16:07 进行编辑...

罗浮居士
2008-06-29 22:31

(数据丢失,原帖重发)

幽默的诉讼(庭审记实)

作者——罗浮居士(唐文)

 

多年来,我受个人或企业委托,曾数十次担任民事诉讼代理人,并且大多是作为被告的代理人。其中有一些民事案件的庭审过程可谓是黑色的幽默,既荒诞又有趣。下面就是我所记载的部分庭审记实,所记载的内容都是真实的。

 

一·某离婚纠纷案

 

时间:21世纪初的某一天

地点:上海某区法院某派出法庭

人物:1.审判员(女,以下简称法官)

      2.书记员之一(男,以下简称书一)

      3.书记员之二(女,以下简称书二)

      4.原告(女,无代理人)

      5.被告(男)

      6.被告代理人(男,即作者,以下简称代理人)

 

(上午9点,原告、被告及代理人按传票所规定的开庭时间,准时来到法庭。10分钟后,书一手捧紫砂茶壶,口叼香烟,走到他的桌前坐下,对着壶嘴呷了几口茶,将茶壶和一包三五牌香烟放在桌上)

书一:    原被告双方当事人都到啦,法官还没到,可能交通堵塞,你们等一会吧。

(又过了10分钟,法官还没到)

书一:    不等她了,我来审吧。(书记员竟然也可审案)

书一:    先核对一下双方当事人的姓名、年龄、住址、职业等,请向法庭出示身份证……委托代理人的,请向法庭递交授权委托书……现在宣布法庭纪律……(略)

书一:    原告,你的诉讼请求是什么?

原告:    (读起诉状,被书一叫停)

书一:    没叫你读起诉状,讲一讲诉讼请求就可以了!

原告:    诉讼请求是,一,跟被告离婚;二,房子要给我一半;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书一:    被告,同意原告的请求吗?

代理人:  原则上是同意的,但实际上同意了也没用,只好不同意了。

书一:    什么?要么同意,要么不同意,什么原则上啦实际上啦?

代理人:  原则上是指,被告与原告的夫妻感情早已经破裂了,所以同意;实际上是指,当事人双方所住的房子是公房,被告作为房屋租赁人不可能将此公房卖掉,如果离婚,双方仍然要住在一起,这显然是荒唐的,也是不允许的,所以只好不同意。

书一:    这个案子我审不下去了!不审了,不审了!

    (此时,书一的手机响了,书一与对方谈笑了一会)

书一:    你现在在哪里?哪个茶室?噢,我晓得,我来陪你喝茶吧,等我一歇,我马上就到。(通话完毕,拿起茶壶和香烟走出法庭)

    (又过了10分钟,法官边打手机边走进法庭,没穿法官服装,穿一件鲜艳的时装,坐

下继续通话,内容是评价时装之类的,15钟后,通话结束)

法官:    书记员呢?

代理人:  出去了。

法官:    他娘的!每次我开庭,他都要跑掉!你们等一会,我再去找个书记员来。

    (法官走了出去,10分钟后带着书二进来了)

法官:    (看见了先前书一审案的记录)他怎么可以审理案子啊?自说自话,胆子越来越大!(对书二说)你就接下去记录吧。

书二:    笔迹不一样啊?

法官:    有什么关系!现在开庭。原告,你坚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吗?

原告:    我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请法庭支持我的请求,还有……(被法官叫停)

法官:    谁让你说那么多? 回答是或不就可以了!

原告:    是的。

法官:    被告的意见?

代理人:  不同意离婚。

法官:    原告,向法庭陈述事实与理由。

原告;    原告自与被告结婚二十几年来……(被法官叫停)

法官:    好了,法庭知道了,诉状上都写着呢!现在由被告答辩。

代理人:  被告不同意离婚是出于无奈,因为双方所住的公房无法分开,如果法庭能够解决住房问题……(被法官叫停)

法官:    法庭不管你们房子的事情!现在,进入法庭调解程序,这是离婚纠纷案的必经程序。原告,老夫老妻了,还离什么婚啊?

原告:    不,我坚决要离婚!

法官:    被告,离掉算了!

被告:    我不离,除非她走,不要房子。

法官:    (对书二说)写上,调解无效。现在由双方做最后陈述,原告先说。

原告:    我……(刚一开口即被法官叫停)

法官:    别说了,法庭全都知道了!被告。

代理人:  被告……(刚一开口即被法官叫停)

法官:    也别说了,法庭明白被告的意思!现在……啊呀!忘记问了,你们有孩子吗?

原告:    有两个儿子,都工作了。

法官:    (对书二说)写上,补在前面,两个女儿,皆已工作。

原告:    是两个儿子!

法官:    晓得了,两个女儿!

被告:    是两个儿子啊!

法官:    烦不烦?我晓得啦,是两个女儿!(对书二说)写好了吗?读给他们听听。

书二:    (读庭审笔录)

法官:    听清楚了吗?没问题就上来签字。

代理人:  法官,有一个地方错了,不是两个女儿,应该是两个儿子。

法官:    (对书二说)你怎么记录的?人家明明是两个儿子,你怎么写成两个女儿啦!你有毛病啊?快改过来!(对双方当事人说)今天本案审理结束,本法庭将择日作出判决。

    (半月后,法庭通知宣判,双方当事人按时来到法官办公室)

法官:    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请,诉讼费50元双方各承担一半,如对本判决不服,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判决书在那边的一堆文件里面,你们自己去找吧。

代理人:  (好不容易找到判决书)法官,判决书打字打错了,名字不对,再说我是被告代理人,怎么成了原告代理人了?

法官:    有什么关系啊?反正一审已经结束了,你们自己在上面改一下嘛!

原告:    法官,诉讼费一人一半,可是50元是我先付的,被告应该付给我25元呀!

法官:    你去问被告讨啊!找我有什么用?

         


罗浮居士
2008-06-30 00:34
二•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5年4月的某一天
地点:上海某区法院一民事审判庭
人物:1.合议庭人员
审判长(男,以下统称法官)
审判员(男,主审法官,以下统称法官)
人民陪审员(男,某著名电视节目主持人,以下简称陪审)
书记员(女)
2.原告代理人(男,律师,以下简称原告)
3.被告代理人(男,即作者,以下简称被告)
4.旁听席人员(数十名法律专业的实习生,几个其他人员)

本案背景及诉讼过程简介:
上海某五金公司(原告)与上海某装潢公司(被告)因买卖合同纠纷,原告于2004年8月向被告经营地的区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所欠货款。被告因其注册地在外区,便在答辩期内向受理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要求将本案移送至被告注册地的区法院审理。受理法院裁定驳回,被告又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撤消受理法院的裁定,也被驳回,故本案仍由受理法院审理。
2004年10月12日法院签发传票,10月15日送达被告签收,10月21日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庭审中,原告出示了经由被告加盖公章认可的催款函,确认欠原告货款为人民币15000元,但是该催款函上还有被告所补写的还款计划。由此,被告认为:一,催款函的性质已经转化为还款计划;二,在还款计划注明的还款日期之前,被告发现了原告所供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即告知原告须待质量问题得到解决后再付款,但原告置之不理。被告也当庭提供了相应证据,一是书证,包括告知原告其产品质量有问题的传真文件原件、挂号函复印件及挂号凭证,还有使用该产品的客户及工程施工人员的证词;二是物证,即原告所供产品的两个样品。未料,原告当庭否认了被告出示的物证是原告所供产品。为此,被告要求补充新证据来证实该产品就是原告所供,法庭明确表示同意。谁知,第二天即10月22日,当被告去法院递交延期举证申请书时,相关审判人员却告知本案已于昨天庭审后作出判决,被告败诉。对此,被告认为,这一判决不仅认定事实不清,而且明显违反法定程序,因为法院送达被告的诉讼材料中,在举证通知书里明确注明了举证期限为10天,即便被告不提出延期举证申请,仍未超过举证期限,而法院送达被告签收传票及诉讼材料的日期是10月15日,判决书上的判决日期是10月21日,实属明目张胆地违反法定程序!
被告遂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撤消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二审法院经过开庭审理,支持了上诉人(即一审被告)的上诉请求,裁定撤消了一审判决,并将本案发回原一审法院重新审理,裁定理由是:一,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二,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
2005年3月,原一审法院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重审。重审的第一次开庭,法庭先问被告是否已将所有证据带来,被告说,所有证据包括原件均交给了二审法院。法庭告知,若被告不能提供证据,本案将以被告无证据来作出判决。被告当庭驳道,本案既然由二审法院裁定发回重审,所有案卷材料的保管和移送是你们法院内部的事,与当事人无关,如果法庭在明知证据等材料仍在二审法院那里的情况下,还胆敢以被告无证据为由作出判决,被告悉听尊便,但庭审一结束,我一走出法院大门,就立即会走进人大常委会大门!合议庭稍作商议后,审判长说,给你10天时间去二审法院取回证据,如无法取回,请及时通知我们,由我们去取。因此,重审的第一次开庭实际并未开成,所以法官也没有宣布休庭便收场了。被告去中级法院取回了所有证据,包括二审庭审记录的复印件。
2005年4月,重审第二次正式开庭,以下就是庭审记实。

(开庭时间到,审判席上,法官、陪审正襟危坐,让两个摄影记者摄象拍照,其实主要是拍摄那个客串陪审的著名电视节目主持人。不一会,记者携摄影器材离去)
法官: 上次开庭,已经向双方当事人告知了诉讼权利和法庭纪律,不再重复(注:第一次开庭时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需要有关审判人员回避的请求)。现在开庭……
被告: (用普通话说,下同)法官,且慢且慢!
法官: 被告有什么事?
被告: 不对吧?你就这样开庭了?
法官: 有什么不对?被告?
被告: 你说呢?好象不应该问我吧!
法官: (敲了敲法槌)被告!你是在故意干扰法庭秩序吗?再这样我先要依法警告你了!
被告: 我是完全遵守法庭秩序的,而你则违背了法院的有关规定!
法官: 我哪里违背规定了?
被告: 当事人并没有提出要使用方言的要求,你应该按规定说普通话,你们不是都通过了普通话等级考试了吗?可你现在说的是上海方言,尽管我听得懂上海话,但这绝不是你可以违背规定的理由!
法官: 上次开庭,你怎么没提出?
被告: 上次并没开下去呀,而且我想你们一定会自觉纠正的,可是没想到你今天一上来还是说上海话。今天的旁听席上有那么多学生,你们的行为具有示范意义,你总不会希望他们来这里学习违反规定的东西吧!
法官: (改用普通话,下同)现在开庭审理原告上海某五金公司诉被告上海某装潢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首先进行法庭调查。原告,请向法庭提出诉讼请求并陈述事实与理由。
原告: 原告的诉讼请求是,1.判令被告偿还所欠货款为人民币15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为人民币405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4.本案诉讼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就是起诉书上所写的,不再读了。
法官: 原告,你要被告支付的违约金是根据什么计算出来的?
原告: 催款函由被告确认的时间,即从2004年5月中旬起算,至原告起诉时止共三个月,按被告所欠货款总额的每日千分之三计,共计4050元。现在已经是2005年的4月份了,我们还没算呢!
法官: 法庭问的是依据。
原告: 原被告之间签有一份供销合同的补充协议,规定了违约金按每日千分之三计。
法官: 你并没有向法庭提供补充协议啊?
原告: 原告请求庭后补交这份协议。
被告: 反对!早已过了法定的举证期限。
法官: 被告,本法庭已充分注意到这一点。原告是否还有其他依据可向法庭提供?
原告: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约金的司法解释,我们提出的千分之三是完全符合相关法律依据的。
法官: 被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有何异议?
被告: 有异议。所欠货款是事实,但被告不存在违约行为,所以对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请求不予认可;诉讼费最终应按当事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由法庭判定;至于诉讼保全费,法院并未对被告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故而原告的这条请求本不成立。
法官: 原告申请诉讼保全的费用交过没有?
原告: 没有。
法官: 既然没有,这一条请求就不存在了!被告,你表示有异议,先简单谈谈事实与理由。
被告: 原告所供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在被告告知下,其置之不理,致使被告工程受到影响,客户向被告索赔,被告已向客户先行赔偿。按照原被告双方的供销合同规定,原告必须对其所供产品的质量提供保证,现因其产品质量有问题,因此违约的是原告,并由此对被告造成了损害。被告暂时冻结应付货款,是要原告予以解决并向被告作出相应赔偿,对此,被告待会在答辩时将向法庭口头提出反诉。
法官: 原告,请向法庭出示证据。
原告: (出示催款函)
法官: 证明什么?
原告: 证明被告欠原告货款为人民币15000元,并由被告盖章确认。
法官: 就一份证据?
原告: 是的,目前就一份,但这也足够了。其实本案的事实非常简单,只不过是被告在胡搅蛮缠,钻法律程序的空子,故意将本案拖延至今……
被告: 一派胡言!原告律师,你的律师资格是地摊上买来的吧?过去大概是卖三黄鸡的,开水里一烫就能赚钱了……
法官: 被告!现在是法庭在向原告提问,你不许插话。
被告: 法官,被告是想表示抗议。
法官: 那也必须经由法庭许可。
被告: 被告是得到法庭许可了呀,不是你让我说的吗?否则你的眼睛看着我干吗!
法官: 我的眼睛当然应该看着当事人啊,总不见得看着墙壁吧!
被告: 是对方在发言,你应该看着对方呀,这也是对发言方的尊重嘛,尽管对方律师并不值得尊重。可是你却偏偏看着我,那我自然理解为是要我发言啦!
法官: 被告,你要是再有什么话想说,请举手请求。原告律师,你要注意自己的措辞。现在,原告将证据原件给被告过目,并由被告质证。
被告: 不必过目了,我这有复印件,证据是真实的,但是性质已经转化为还款计划,被告在上面的空白处写有还款期限等计划。
法官: 原告对此是否认可?
原告: 不认可!所谓还款计划是被告自己加上去的,催款函本身就明确限定了最后付款日期。
法官: 被告,原告不认可你们加上去的还款计划。
被告: 这份证据是由原告向法庭递交的,而不是被告。说明原告当时是完全认可由被告所加写上的还款计划的,不然原告怎么会收下它呢?
法官: 现在由被告向法庭出示证据。
被告: (向法庭及原告提供证据目录,出示相关证据)被告证据如下:一,传真件。证明在还款期限之前,被告已告知原告其产品有问题。二,挂号函复印件及挂号函凭证。再次证明在还款期限之前,被告已告知原告其产品有问题,同时要求原告及时给予解决,否则暂不付款。三,邮局查询单。证明原告是收到被告的挂号函的。四,被告支付于客户并由其签收的人民币4000元的付款凭证。证明因原告产品质量问题,被告已向客户先行赔偿。五,物证样品两件。其一是防震条,一碰就断;其二是不锈钢支撑架,实际上是塑料做的。证明原告所供产品是伪劣产品。六,二审庭审记录复印件。证明二审时被上诉人即一审原告的法人代表亲自出庭,其已当庭承认物证之产品确系他们所供。七,原告的送货单。证明原告送往被告施工现场的是物证之产品及其数量。八,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供销合同。证明是原告违约,没有履行保证产品质量之规定。九,人证,即施工人员及客户。证明物证之产品是由原告送至施工现场的,同时证明该产品是伪劣产品,影响了工程质量与进度。他们现在就在法庭外面等候着,如果需要他们出庭作证,法庭可以马上传唤。
法官: 原告对被告的证据有异议吗?
原告: 我们从未接到过被告的电话及书面告知,这些所谓的传真件等都是被告伪造的。至于二审,我因为临时有事没去,是法人代表去的,但他并不了解具体情况。
法官: 被告意见?
被告: 仅这一份邮局查询单就足以证明原告是接到过被告的告知的,而且二审时原告的法人代表也承认了收到过传真件,承认了产品是他们供应的。原告律师只是原告的代理人,而当事人即原告的法人代表亲自所说的,难道不比你代理人更清楚更有效吗?
法官: 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先由原告发言。
原告: 原告按双方的供销合同长期向被告供货。2004年初,被告因经营不善等原因,开始拖欠原告的货款,经原告一再催讨无果……
被告: (举手)
法官: 被告,有什么请求?
被告: 法官,我感觉有点闷热,想脱去外套,请求法庭同意。
法官: 嗯,可以。原告继续。
原告: 原告遂于2004年5月向被告递交催款函,敦促被告在一周内结付所欠货款,否则必须承担一切法律后果,并要求被告加盖公章予以确认及以表诚意。被告在催款函上盖了公章后交于原告。但是,一直到今天,被告都未履行偿付义务,并且在其单方面的所谓还款计划的还款期限即将到来之际,突然借口我方的产品有质量问题而拒绝付款,显然是想再度拖延还款时间,甚至想就此赖帐……
被告: (举手)
法官: 被告,又有什么事?
被告: 法官,不好意思,我又感觉有点冷了,想穿上外套,请求法庭同意。
法官: 嗯……你穿吧。原告还有要说的吗?
原告: 原被告的业务往来已有两年多,从未因产品质量而发生纠纷,这说明原告的产品质量一直是得到被告认同的,现被告说我方产品有问题而拒付货款,纯粹是故意所为,其真实意图昭然若揭,希望法庭明鉴。我暂时就说这些。
法官: 现在由被告进行答辩。
被告: 首先,我要纠正原告刚才的说法,原被告的业务关系虽然已持续了两年多,但原告不是生产单位,而是经销单位,所供产品都是从别处批发来的,因此其质量未必能一直得到保障,这次的伪劣产品就是明证,防震条根本无法使用,不锈钢支撑架竟然是塑料做的,这般严重的质量问题难道还能否认吗?其二,被告在原告的催款函上写了还款计划并盖了公章,而原告也收下了,即表明原告已认可催款函的性质转化为还款计划了。被告在还款计划的还款期限之前,发现了产品质量问题并马上告知原告,要求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给客户予以调换或退赔,乃完全合理合法,同时也符合双方的合同规定(被告发现两个法官没有在听自己发言,而是在窃窃私语,便停下不说了)……
法官: 被告,说完了?
被告: 没有。我希望审判长和审判员能够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希望你们要向这位人民陪审员学习!他是一位有名望的人,可一直在认真听我发言。
法官: 我们在听。
被告: 在听?那么请法官将我刚才所说的内容重述一遍。
陪审: 我来重述吧(大致重述了一遍)……我说得对吗?
被告: 对,这正说明了你确实是在认真听我发言的,谢谢。
法官: 被告,你继续说吧。
被告: 由于原告不肯解决此事,导致被告工程质量及工期受到影响,客户向被告退货并追索赔偿责任,对此被告已先行赔付,这与原告的行为是直接的因果关系,因而原告必须向被告作出相应赔偿。鉴于同一民事法律关系,被告在此先口头提起反诉,反诉状及诉讼费我明天交来。我说完了。
法官: 双方还有补充吗?(原被告均表示没有)现在由双方进行最后陈述。原告。
原告: 请求法庭支持原告的诉请。
法官: 被告。
被告: 希望法庭作出公正的判决。
法官: 原告是否愿意接受法庭的调解?
原告: 可以考虑。
法官: 被告呢?
被告: 那要看是怎样的调解方案了。
(法官与双方分别进行交谈后,最后达成调解方案: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为人民币10000元;2.诉讼费原告承担三分之一,被告承担三分之二;3.被告在调解书生效后十天内向原告支付上述款项。双方在庭审笔录及送达文书上签字,调解书将寄给双方。至此,这一诉讼标的不大却历时八个月的案件终告结束)



西风胡杨
2008-07-31 23:38
:em42:  找个座儿,慢慢欣赏

西风胡杨
2008-08-01 00:28
:em42:  庭审弄得像小孩子过家家了。



此帖由 西风胡杨 在 2008-08-01 00:28 进行编辑...

万里云
2008-08-01 09:38
第一个荒诞中闪现出幽默、可笑与愤怒,第二个过于繁复,但也十分辛辣

似水微澜
2008-08-01 10:11
要感谢居士了,有空再细看下一个,啼笑皆非。

沉思
2008-08-05 09:18

   看似笑话,其实他就发生在我们的身边。某人买房子(全价公房,允许买卖)的时候,公房的单位不给办理过户手续,理由是:“上级没有具体的文件规定如何办理,因为商品房和企业全价公房的性质不一样。”当时有双方都有见证人在场而且还签署了买卖合同。

   可这一等就是12年的时间,企业总算是有了办理“过户手续的政策”但当事人中的卖主却早在10年前去世了。按政策规定买方必须持死者的遗嘱或死亡证明、及家属证明。这家属证明是什么?

   死者的配偶及所有子女的身份证、户口原件及复印件。

   这看上去没什么,也很公平符合法律,但问题也出来了,那就是死者的子女天南地北那儿的都有,早就失去了联系,死者配偶身边只有一个儿子。结果是:公证处按规定不给办理公证(子女到不全)后来死者的儿子费劲九牛二虎之力才算与自己的兄弟姐妹联系上……

   想一想这看似公证的背后究竟欠缺了一些什么呢?




此帖由 沉思 在 2008-08-05 09:21 进行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