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天看了沉思的《明星代言说起》后,不是很同意他的观点,总觉得有些话要说,如果有不对的地
方,请大家指正。
明星代言产品,也就是做广告,这对于明星和企业来说都是件好事,甚至对于消费者来说也是件好事
。毕竟过去的酒香不怕巷子深的观念早已过时,好的产品是需要宣传才能更好更快的得到消费者的认可。
对于明星代言,我倒是相信大多数明星代言的产品是不错的,也没有弄虚作假,我们不能对明星过于苛刻
。至于他们的报酬问题自己觉得是可以理解的。
沉思先生的这篇《明星代言说起》文章大概是有感于最近的三鹿奶粉事件,那么就以三鹿奶粉为例说
起,三鹿奶粉的品牌价值据估算达到149亿元之多,这个价值是怎么来的,很简单就是由于不断的宣传,
广告而使他的品牌在消费者心目中不断升值,企业的广告费都是计算在成本之内的,花大价钱请明星代言
是企业的需要,就像花钱在电视台等媒体做广告一样,可以使自己的品牌不断的升值,创造更大的利润。
从这个意义上说,明星们的报酬不论多少,都是企业和明星之间的事,都是明星们应得的,相信现在的企
业都不会做亏本的买卖,就像一些大公司的CEO动辄几百 上千万的年薪一样,毕竟他们为企业创造了更大
的财富。试想一个小企业,他能花得起钱去请明星们做广告吗?同样,他的品牌也无价值所言。
至于个别的明星作假现象,也是极少数的,《广告法》自1995年2月1日起已经施行,“锅王胡师傅”
的例子,存在着作假现象,但主要责任也不在明星,而在于企业,在于政府的有关部门。至于明星是不是
违法,那些应该由司法部门去追究。一个产品生产出来以后,只有经过国家有关部门的检测合格后才能称
其为真正的产品,才能够面向消费者销售,这个过程才是决定产品质量好坏的关键,销售过程只是一个赚
钱的过程。而广告,包括请明星代言,在各种媒体宣传都是重要的促销手段。单就三鹿来说,我认为代言
的明星们一样是受害者,而不是应该谴责的对象。《广告法》对于进行广告活动作了具体的规定,每一个
拍摄的广告都应该遵守,每一个播放广告的媒体同样也应该遵守。
我们相信自己的国家,相信自己的政府,同样那些明星们也是相信国家的检测部门,相信那些免检产
品。以前的国优部优行优产品都是政府行为,都应该值得信赖,难道真的要让那些明星们不相信国家的监
测,自己去检测?对于食品,先吃上个一年半载的,看看是不是对身体有害,药品呢,要等到先得了对应
的病以后,再去看看药效到底如何。如果真的出了事,就像这次三鹿奶粉事件,要把责任推给明星们的话
,以此类推,就可以得到以下的结论:各级电视台,报纸杂志甚至网络等媒体为什么要宣传这种产品?你
们经过自己的验证了吗?特别是中央电视台,据说黄金时段广告费惊人,一分钟就几十亿之多,你作为国
内影响最大的媒体,你对自己播放的每一个广告的产品都验证过了吗?还有消费者,你对你买的每一个产
品都验证过了吗,牛奶是不是喝了很长时间没问题才买的?这简直就是荒谬。消费者应该是没有错的,因
为他看了明星们的广告相信产品后才买的;那么明星们就有错吗,他们也是看到产品的各种检测证明(这
应该是最起码的吧)证书才代理的,而且他们的广告业是通过媒体才能传播;那么媒体有错吗?他们也是
基于和明星们同样的理由才播放的;那么最终还是聚焦在出具这些检测证明和证书的部门上面。当然最基
本的原因还是在生产产品的企业。从这里可以看出,实际上主要的责任最终还是在政府的有关部门和企业
,个人认为有关部门应该负主要责任。最近看到还有消费者要告代言的明星们,我看应该连所有播放过广
告的媒体一起告,那样才有说服力!谁叫这些媒体播放这些广告呢。
代言产品的明星们弄虚作假毕竟是极个别的现象,我们现在所处的环境,广告无所不在,真正出问题
的广告有几个?国家对于食品卫生类的产品检验是非常严格的,应该是值得信赖的,明星们代言也不过就
是露个脸,说几句好话而已。即便是存在弄虚作假的“锅王胡师傅”的例子里面所说的锅,同样也要有国
家有关部门的检验证明,而且里面应该有所作广告内容的检验情况,如果所作的广告内容与检验证明的内
容不一样,那就是违法,应该追究企业以及相关单位个人的法律责任,广告的内容如果是完全符合检验的
内容,那么责任应该由谁承担就很简单了。说起检验,突然想起了512中那些倒塌的校舍所用的预制板中
的铁丝,不知道又是怎么通过检验而用来建筑校舍的?
我们国家现在还是处在一个转型的阶段,各方面的体制还不健全,就是西方国家在这个阶段也是同样
出现过类似的问题,现在他们毕竟已经发展了上百年甚至几百年。在这个阶段,不可避免的会发生一些问
题,甚至是令人愤慨的事,就像这次的三鹿事件,山西溃坝事件等人为的事件;就像在事件中暴露出的地
方保护主义,腐败的问题等等。面对这些,最终要解决还是要相信国家,依靠国家。不论从雪灾,地震还
是奥运会的举办,处处体现出了我们国家现在正在向以人为本的观念转变,以人为本并不是说只有地震造
成大量人员伤亡的时候,才要提出来,而是应该具体到每件事,每个人身上。想想以前上学学过的草原小
英雄之类的课文,看过的报纸上曾经报道的那些为了抢救国家财产而牺牲的烈士事迹,现在想想真有点不
以为然,人的生命价值永远高于任何东西,这就是512地震留给我们的收获。希望在以后的媒体上再也看
不到舍命抢救国家财产的报道,出现那样的烈士。
说起512地震,自然就会想起不顾学生安危自己先跑的范跑跑,我想在地震中像范跑跑这样的老师肯
定还有,只不过没有他那样出名,或者已经葬身废墟中。范跑跑之所以出名应该是他在博客中的文章。在
我看来他逃跑的行为在一种特定的环境——天灾——地震下并没有错。大家一定记得在抢险救灾中,那个
年轻的小战士说的我还能再救一个孩子的事,他当时想再去救一个孩子,废墟下也还有孩子微弱的呼救声
,可是被战友们拉住了。大多数的人一定曾被感动过,对阻拦他救人的做法也都认为是理所当然。可是仔
细想一下,那些阻拦他的人的做法又和范跑跑的行为有什么不同,同样是肩负着保护学生和救护学生的职
责,老师是对学生也有保护职责(地震以后教育部才具体修改明确),但是相对来说具有专业救助任务的
子弟兵责任应该更大一些,战士们这样做从表面上看就是“见死不救”。但我想如果不是地震,就哪怕是
处在枪林弹雨中,我们的子弟兵也会奋不顾身的去抢救孩子的,结果是他们的行为得到大家的理解和感动
,而范跑跑得到的是铺天盖地的职责和辱骂。实际上造成这种“见死不救”行为的原因很简单,就是因为
处在地震这个天灾,这个在法律上讲属于不可抗力的情况之下,所以我认为范跑跑在这个特定的环境下丢
下学生不管的做法并没有错,不应该受到指责。就像在法律上对不可抗力的情况下都有特殊的规定一样,
比如紧急避险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联想到地震期间所出的“禁跑令”,简直是不可理喻,我们的一级政
府居然做出这样的决定,决定的潜台词就是如果真的发生了地震,只要有一个考生在教室里遇难,那么教
室内的老师要全部陪葬。幸好没有出现那种情况,如果真的出现了,不知道会不会出现张跑跑,李跑跑。
说这些只是想说凡事都有例外的,都有特殊情况,铁别是对于老师这样并没有受到专业训练的群体,还是
应该区别这些情况的。
如果有人同意我的观点,希望在以后看事情不要只看表面现象,最好抓住事情的本质。
如果不同意我的观点,那就全当我在胡说八道。
真心希望我们国家和每个公民都以人为本,平等对待每件事,每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