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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默是金
2008-09-22 13:11


    前几天看了沉思的《明星代言说起》后,不是很同意他的观点,总觉得有些话要说,如果有不对的地

方,请大家指正。
    明星代言产品,也就是做广告,这对于明星和企业来说都是件好事,甚至对于消费者来说也是件好事

。毕竟过去的酒香不怕巷子深的观念早已过时,好的产品是需要宣传才能更好更快的得到消费者的认可。

对于明星代言,我倒是相信大多数明星代言的产品是不错的,也没有弄虚作假,我们不能对明星过于苛刻

。至于他们的报酬问题自己觉得是可以理解的。
    沉思先生的这篇《明星代言说起》文章大概是有感于最近的三鹿奶粉事件,那么就以三鹿奶粉为例说

起,三鹿奶粉的品牌价值据估算达到149亿元之多,这个价值是怎么来的,很简单就是由于不断的宣传,

广告而使他的品牌在消费者心目中不断升值,企业的广告费都是计算在成本之内的,花大价钱请明星代言

是企业的需要,就像花钱在电视台等媒体做广告一样,可以使自己的品牌不断的升值,创造更大的利润。

从这个意义上说,明星们的报酬不论多少,都是企业和明星之间的事,都是明星们应得的,相信现在的企

业都不会做亏本的买卖,就像一些大公司的CEO动辄几百 上千万的年薪一样,毕竟他们为企业创造了更大

的财富。试想一个小企业,他能花得起钱去请明星们做广告吗?同样,他的品牌也无价值所言。
    至于个别的明星作假现象,也是极少数的,《广告法》自1995年2月1日起已经施行,“锅王胡师傅”

的例子,存在着作假现象,但主要责任也不在明星,而在于企业,在于政府的有关部门。至于明星是不是

违法,那些应该由司法部门去追究。一个产品生产出来以后,只有经过国家有关部门的检测合格后才能称

其为真正的产品,才能够面向消费者销售,这个过程才是决定产品质量好坏的关键,销售过程只是一个赚

钱的过程。而广告,包括请明星代言,在各种媒体宣传都是重要的促销手段。单就三鹿来说,我认为代言

的明星们一样是受害者,而不是应该谴责的对象。《广告法》对于进行广告活动作了具体的规定,每一个

拍摄的广告都应该遵守,每一个播放广告的媒体同样也应该遵守。
    我们相信自己的国家,相信自己的政府,同样那些明星们也是相信国家的检测部门,相信那些免检产

品。以前的国优部优行优产品都是政府行为,都应该值得信赖,难道真的要让那些明星们不相信国家的监

测,自己去检测?对于食品,先吃上个一年半载的,看看是不是对身体有害,药品呢,要等到先得了对应

的病以后,再去看看药效到底如何。如果真的出了事,就像这次三鹿奶粉事件,要把责任推给明星们的话

,以此类推,就可以得到以下的结论:各级电视台,报纸杂志甚至网络等媒体为什么要宣传这种产品?你

们经过自己的验证了吗?特别是中央电视台,据说黄金时段广告费惊人,一分钟就几十亿之多,你作为国

内影响最大的媒体,你对自己播放的每一个广告的产品都验证过了吗?还有消费者,你对你买的每一个产

品都验证过了吗,牛奶是不是喝了很长时间没问题才买的?这简直就是荒谬。消费者应该是没有错的,因

为他看了明星们的广告相信产品后才买的;那么明星们就有错吗,他们也是看到产品的各种检测证明(这

应该是最起码的吧)证书才代理的,而且他们的广告业是通过媒体才能传播;那么媒体有错吗?他们也是

基于和明星们同样的理由才播放的;那么最终还是聚焦在出具这些检测证明和证书的部门上面。当然最基

本的原因还是在生产产品的企业。从这里可以看出,实际上主要的责任最终还是在政府的有关部门和企业

,个人认为有关部门应该负主要责任。最近看到还有消费者要告代言的明星们,我看应该连所有播放过广

告的媒体一起告,那样才有说服力!谁叫这些媒体播放这些广告呢。
    代言产品的明星们弄虚作假毕竟是极个别的现象,我们现在所处的环境,广告无所不在,真正出问题

的广告有几个?国家对于食品卫生类的产品检验是非常严格的,应该是值得信赖的,明星们代言也不过就

是露个脸,说几句好话而已。即便是存在弄虚作假的“锅王胡师傅”的例子里面所说的锅,同样也要有国

家有关部门的检验证明,而且里面应该有所作广告内容的检验情况,如果所作的广告内容与检验证明的内

容不一样,那就是违法,应该追究企业以及相关单位个人的法律责任,广告的内容如果是完全符合检验的

内容,那么责任应该由谁承担就很简单了。说起检验,突然想起了512中那些倒塌的校舍所用的预制板中

的铁丝,不知道又是怎么通过检验而用来建筑校舍的?
    我们国家现在还是处在一个转型的阶段,各方面的体制还不健全,就是西方国家在这个阶段也是同样

出现过类似的问题,现在他们毕竟已经发展了上百年甚至几百年。在这个阶段,不可避免的会发生一些问

题,甚至是令人愤慨的事,就像这次的三鹿事件,山西溃坝事件等人为的事件;就像在事件中暴露出的地

方保护主义,腐败的问题等等。面对这些,最终要解决还是要相信国家,依靠国家。不论从雪灾,地震还

是奥运会的举办,处处体现出了我们国家现在正在向以人为本的观念转变,以人为本并不是说只有地震造

成大量人员伤亡的时候,才要提出来,而是应该具体到每件事,每个人身上。想想以前上学学过的草原小

英雄之类的课文,看过的报纸上曾经报道的那些为了抢救国家财产而牺牲的烈士事迹,现在想想真有点不

以为然,人的生命价值永远高于任何东西,这就是512地震留给我们的收获。希望在以后的媒体上再也看

不到舍命抢救国家财产的报道,出现那样的烈士。
    说起512地震,自然就会想起不顾学生安危自己先跑的范跑跑,我想在地震中像范跑跑这样的老师肯

定还有,只不过没有他那样出名,或者已经葬身废墟中。范跑跑之所以出名应该是他在博客中的文章。在

我看来他逃跑的行为在一种特定的环境——天灾——地震下并没有错。大家一定记得在抢险救灾中,那个

年轻的小战士说的我还能再救一个孩子的事,他当时想再去救一个孩子,废墟下也还有孩子微弱的呼救声

,可是被战友们拉住了。大多数的人一定曾被感动过,对阻拦他救人的做法也都认为是理所当然。可是仔

细想一下,那些阻拦他的人的做法又和范跑跑的行为有什么不同,同样是肩负着保护学生和救护学生的职

责,老师是对学生也有保护职责(地震以后教育部才具体修改明确),但是相对来说具有专业救助任务的

子弟兵责任应该更大一些,战士们这样做从表面上看就是“见死不救”。但我想如果不是地震,就哪怕是

处在枪林弹雨中,我们的子弟兵也会奋不顾身的去抢救孩子的,结果是他们的行为得到大家的理解和感动

,而范跑跑得到的是铺天盖地的职责和辱骂。实际上造成这种“见死不救”行为的原因很简单,就是因为

处在地震这个天灾,这个在法律上讲属于不可抗力的情况之下,所以我认为范跑跑在这个特定的环境下丢

下学生不管的做法并没有错,不应该受到指责。就像在法律上对不可抗力的情况下都有特殊的规定一样,

比如紧急避险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联想到地震期间所出的“禁跑令”,简直是不可理喻,我们的一级政

府居然做出这样的决定,决定的潜台词就是如果真的发生了地震,只要有一个考生在教室里遇难,那么教

室内的老师要全部陪葬。幸好没有出现那种情况,如果真的出现了,不知道会不会出现张跑跑,李跑跑。
说这些只是想说凡事都有例外的,都有特殊情况,铁别是对于老师这样并没有受到专业训练的群体,还是

应该区别这些情况的。
    如果有人同意我的观点,希望在以后看事情不要只看表面现象,最好抓住事情的本质。
    如果不同意我的观点,那就全当我在胡说八道。
   
    真心希望我们国家和每个公民都以人为本,平等对待每件事,每个人。


苏妮妮
2008-09-22 16:19

有道理啊.看看他们怎么说吧. :em26:


宁心
2008-09-22 16:56
怎么说呢?一个是个人修养问题.一个是法律问题.我想是两码事.

沉思
2008-09-22 19:37
   沉思之意是为了让哪些明星们在今后做广告的时候有所顾及,不要以“反正出了事也跟我们没有什么关系”而逃避法律的责任。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既然是收了钱的就改承担责任,至少是一少部分责任。不要以为“自己不知道”就可以逃避法律的制裁,看看哪些生病的孩子,如果是你们的,你们还会做这样的广告吗?


此帖由 沉思 在 2008-09-23 07:12 进行编辑...

沉默是金
2008-09-23 02:02

       新西兰奶业巨头恒天然在8月得知三鹿奶粉遭污染後,即要求全面公开地召回所有受波及产品,但是地方官员未能及时采取行动。新西兰新西兰总理克拉克下令绕过河北地方官员,直接通知中国中央政府,北京才责成地方官员开始行动。这才是为什么9月11日和9月12日三鹿集团以及河北对奶粉事件态度突然转变的根本原因。

      本人写这篇文章是因为看了沉思的文章后有感而发,并没有对沉思有任何反驳的意思。只想借此说出自己的观点,国内真正欠缺的还是法律体制的健全,依法治国的一些措施还没有落到实处,以及各种腐败的横行。很欣赏“好的制度可以让坏人不敢做坏事”这句话。

      至于明星做广告这件事,归根结底也还是在制度方面,在法律方面。真正的好产品是不怕弄虚作假的,也没有必要弄虚作假。明星们的作用和各种媒体是一样的,都是一种工具,做广告是一种商业行为,只要双方同意,里面不存在违法,不存在民族大节的问题,都是无可厚非的。真正起作用的是我们的监察监督体制。如何使每一个商业活动都合法,这才是关键。

      只是感到以前对所暴露出的问题,国内总是给人一种虎头蛇尾的感觉,好多事情出事时群情激奋,做足表面工作,最后总是不了了之。

      看到质检总局局长辞职,山西省长辞职,以及处理一大批的干部,也许这次不会再重蹈覆辙。

      可能和大家所出环境不同,感觉也不同,看问题的切入点也不同。


沉默是金
2008-09-23 03:32
*为什么让孩子继续饮用毒奶?*

秦耕表示,胡锦涛总书记说有关毒奶粉事件反映出“一些干部缺乏宗旨意识、大局意识、忧患意识、责任意识,作风飘浮、管理松弛、工作不扎实”,但是,许多中国公众认为,胡锦涛总书记完全是把话说反了;目前有很多报道说,有关当局在8月初就确切知道了中国奶粉有毒,为了避免消极的消息影响北京奥运会,中国有关当局选择了让中国孩子继续食用有毒奶粉。

秦耕说:“8月2号,毒奶粉事件发生,他们就把这消息压住,压到9月1号。整整压了一个月,奥运会过去了,他们才把这事件报出来。这说明他们恰恰有大局意识,他们是服从了上级的领导,他们有全局意识。他们的全局意识就是一党专制的利益高于一切。这是他们的全局意识。他们不是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放在第一。”

为了不影响北京奥运会,宁肯让中国成千上万的孩子继续喝一个月的毒奶,禁止新闻媒体进行任何有关有毒牛奶的报道,许多中国公众希望知道,做出这种决定的,究竟是党政哪个机关,哪个党政官员,他们在作出这种决定时所依据的究竟是中国的哪一条法律。中国官方的新闻媒体对这些公众迫切希望了解的至关重要的问题保持沉默。

*为什么奶制品有毒无毒内外有别?*

秦耕表示,中国政府负责产品安全质量检查部门的负责人李长江星期一引咎辞职,显然也不能让中国公众放心,因为中国公众明白,让成千上万的孩子继续用毒奶粉,做出如此高瞻远瞩、顾全大局的决定,显然不在李长江的职权范围之内。

中国作家、评论家秦耕表示,中国公众现在感到特别心寒、特别担忧、特别害怕的是,官方所控制的新闻媒体有关这次毒奶粉事件的报道显示,在生产奶粉的过程中掺毒是一种内外有别、操作有序、计划周到的行动,官方新闻媒体有关报道的口气居然是中立甚至是肯定的:“他们说,出口到国外的奶粉中没有这个问题,特供奥运会的奶制品也没有这个问题,在11号问题曝光之后,经过全国普查,说是14号以后的奶粉也没有这个问题了。这三个没有问题说明,添加三聚氰胺是人为地,是可控的,是有规矩的,有标准的,有操作流程的。想添加,就添加;想不添加,就不添加;想给谁添加,就给谁添加。”

对中国公众的这些疑问和担心,中国官方的新闻媒体到目前为止也是保持沉默。

*现行体制无力保护人民生命*

北京理工大学教授胡星斗日前发表声明,表示毒奶粉事件“是没有进行有效的政治体制改革、监督机制创新,缺乏事前的新闻监督、公众监督,没有重视权力的分立与制约,没有独立调查、独立司法,没有致力于建构市场经济的道德基础而一味地进行计划经济时期的虚伪的道德说教的必然结果”。

胡星斗教授表示,这次毒奶粉事件最终曝光,得益于新西兰政府的强烈要求,显示出中国现行体制无力保护人民生命安全的致命缺陷。而中国的致命缺陷的一个最主要的表现就是缺乏公众监督,这需要执政党和政府最高领导层进行根本性的改革:“中央也不能只是讲一些原则性的、空泛的理论,要从具体的制度方面,特别是从建立事前的新闻监督制度,公众的监督制度,要完善这方面的制度。”

沉思
2008-09-23 07:35

   法律的执行者是人,而人与人之间难免存在各种各样的关系或某种见不得阳光的交易“暗箱操作”。可以说中国绝不缺少各类管理人才,缺少的精益求精的执行者,绝不缺少规章制度,缺少的是不折不扣的执行。

   什么叫言而有信?我们不希望契约社会的形式出现,契约的出现是针对失信者的一种法律约束,但法律有时候是一把双刃剑,否则就不会有“大盖帽两头翘,吃完原告吃被告”这样的话了。有时候人们借助媒体来改变一些事情,这说明什么?说明人人都明白“钱和社会关系的重要作用”有人借助手中的权利庇护邪恶势力或黑色势力,而邪恶实力或黑色势力则利用金钱为政权的拥有者提供政治资金,西方把这称之为“黑金政治”。

   沉思意图不在明星去做广告,而在于他们在做广告过程中是收了钱的,不能说你做的产品出事了你可以躲出去,你的形象会随着产品的衰落而衰落。


沉默是金
2008-09-23 08:24

   估计有的争了 :em29:  

    法律的执行者是人,而人与人之间难免存在各种各样的关系或某种见不得阳光的交易“暗箱操作”。可以说中国绝不缺少各类管理人才,缺少的精益求精的执行者,绝不缺少规章制度,缺少的是不折不扣的执行。

    这说明什么?恰恰说明我们的制度不健全,为什么他们不会不折不扣地执行,因为没有相对的制约和监督体制,没有可以把暗箱操作曝光的新闻监督、公众监督体制,没有相应的严厉的惩罚制度,出事后干部挪挪窝还是一样。

    如果再往深处说,我觉得就是一个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的争论问题,个人倾向于先依法治国,面对三鹿这样的问题要有“乱世用重典”勇气,杀一儆百,才能彻底解决现在的状况,然后才能实施以德治国。现在国内这种状况,以德治国并不适合。

    至于明星做广告,如果我们连自己的名牌产品都不相信,采取怀疑的态度,都要考虑是不是拍了广告会影响自己的形象的话,那真的是太悲哀了。


沉思
2008-09-23 09:31

    大家想必知道“万亩大造林”的事情吧?影响之大忽悠之高可谓尽人皆知,强调制度似乎不如强调“监督机制”可监督者也是可以用钱来摆平的。新加坡的法律和制度够健全了也够严厉了,但照样有腐败现象出现。当今社会现象是什么?“权钱交易”吃人家的嘴短,花人家的手短。既然收了人家的钱,就得给人家平事。什么样的人求你平事,你才会出面?亲属、同学、战友、老乡、邻居生意上的关系、工作上的关系等等……法律讲证据,所谓的讲究人能把给自己平事的人出卖吗?不出卖那就只有等司法工作者什么时候能够收集到证据了,看看哪些贼,如果不是有监视器拍下作案过程他都不会承认,敢做不敢当啊!

  有人热衷与大事化小,小事化了。那么什么又是大事呢?有人说:“人命关天”,可法律上不是有故意杀人和过失杀人罪吗?有多少故意杀人罪是因为权钱交易而改判的?

  在我们显示生活中,我们不难发现,有些事情明明不合理,可他合法;明明不合法,可他合情……权力者就是操盘手。某煤矿矿难事故过了两年,可主要责任者却没有收到相应的法律制裁,为什么?为什么当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质问相关省份,相关省份却不知道,而非要因为是国家高级领导人追查下来才处理呢?兜不住,影响太大了!非要这样才有人管吗?制度会使“暗箱操作”变得更隐秘,我们常说:“拔出萝卜带出泥”!三鹿事件倒下几个主要领导,说明国家也痛恨这样的社会现象发生并采取了亡羊补牢的措施。国家质检总局,代表的是国家层面,任何质量上的疏忽关系到的不是一个局长,而是一个国家的形象。法律永远有空子可钻,但不等于法律处理不了钻法律空子的人。


沉思
2008-09-23 09:52
   制度的执行者是人,执行者不一定都尽责也不一定对相关的法律烂记于心。不想说“法”大;还是“权”大,明摆着的事情,你明明是按制度去办事了,可你偏偏遇到一个“外行”却敢怒不敢言啊!因为这个“外行”是你上级的上级,只能维护他的面子,事后再找他谈却不能当众让他下不来台。于是制度就成了领导说什么就是什么了!

沉默是金
2008-09-23 12:01

    正是由于楼上所说的种种现象,所以才反衬出我们的新闻监督、公众监督体制的不健全,不完善,不公开;行政行为不透明。这才出现了暗箱操作这个现象。

    实际上好多事件的暴露正是由于报纸,电视台,互联网等媒体的曝光,楼上所说的现在的“权钱交易”的社会现象,我认为只是少数,如果真的是普遍存在的现象的话,那就太可怕了。

   腐败问题不论在什么社会都是存在的,就像人不可能一辈子不生病一样,关键是看他的多少。“法”大,还是“权”大的问题,我想应该是法大,这应该是毫无疑问的,至于现在出现的权大的问题也是一种腐败现象,对于这些我还是认为治乱世应用重典,80年代的严打使社会得到了10多年的相对安定,对于腐败,同样也应该这样。
   至于法律永远有空子可钻,是没错,这是因为法律是在不断完善的,今天的空子可能明天就不是空子了。但法律永远处理不了钻法律空子的人,既然是空子,就代表无法可依,无法处理。不合理而合法的事情,是没法用法律制裁的,大概应该是属于道德范畴的事,如果认为不是道德问题,那就是法律的空子;不合法而合情的行为就是违法,不论他多么合情,一定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只是在处罚的尺度上有轻重之分。


沉思
2008-09-23 15:08

   司法制度的存在实际是对道德、公德行为的一种约束,行政不透明的主要原因是什么?人际关系!如果一个人有足够的权利,那么无论他做的对还是错都会有人来维护他,甚至有人替他背黑锅或充当替罪羊。

    行政不透明,是因为行政管理者不能像“金品商店”那样,处处都有电子监视器,店内的一切行为都在其监视之中。权钱交易是私下进行的,见不得阳光,自然证据也很难收集而法律却是需要证据并根据其证据及影响来量刑的。行贿者与受贿者之间一旦形成了一种唇亡齿寒的关系就会想方设法维持现状,于是我们发现社会上出现了买凶杀人的事件,杀人灭口。

    欲速则不达,任何一种社会制度都会有腐败现象的出现,全面提高素质教育,加强监管力度,严厉惩治执法犯法行为打击黑恶势力才可能有效的减少这种社会现象的出现。

 


沉思
2008-09-23 15:22
诸位请看看这个来自(CCTV复兴论坛)的网址:http://fuxing.bbs.cctv.com/viewthread.php?tid=11......n=no&frameon=no


此帖由 沉思 在 2008-09-23 15:29 进行编辑...

沉默是金
2008-09-24 08:20

      看罢楼上提供的连接,大致意思如下:大部分参加调查的网民认为,既然代言的明星拿了那么多广告费,也应当确认其民事保证的性质,对于因此而产生的损害后果,代言人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应该追回代言费。从法律方面来看,对这些还没有具体的规定,只有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加强对名人做广告的监督,加大处罚力度,才能杜绝名人虚假广告的泛滥。

    为此,我专门看了一下《广告法》,大概和明星代言广告有些联系的条文有下面几条:
    第二十四条 广告主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下列证明
文件。
  (一)营业执照以及其他生产、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
  (二)质量检验机构对广告中有关商品质量内容出具的证明文件;
  (三)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其他证明文件。
   
    第二十七条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对内容不实或者
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 害的,应当依法承但连带任。            

    而从链接的文章里,都没有对明星们的代言的行为作出是进行虚假广告的结论。个人认为,广告有问题,是指广告的语言,内容有问题,有虚假,从法律意义上讲,广告要建立在产品质量合格的基础上,而广告人判断产品是否合格,看的是工商和质检部门的鉴定;三鹿产品的广告完全符合广告法的规定;而且对于违反广告法的行为来说,都是故意行为,不存在过失行为,也就是说在广告法中不存在过失违法犯罪。
     那么现在来看,对于这次三鹿产品的广告谁应该承担责任的问题,一目了然,要追究三鹿集团的广告的弄虚作假
违法犯罪行为,要追究的是质检部门监管不严,渎职的行为。而不是去追究代言明星,传播广告的各种媒体等。
    至于文章中所提到的要明星们退回代言费,觉得不可思议,人家没有触犯任何法律,合法劳动所得,为什么要退
回。如果说是要求明星们捐,相对来说还好理解一些。现在网上还出现了有人要告代言明星的报道,让我想起了地震期间同样出现的有人要告范跑跑,这简直就是炒作,不管有理没理,先出个风头再说,真不明白那些人为什么不把中央电视台也告了,让其将广告费也全部退回?这样可能出名更快一些。三鹿违法,不代表明星们违法,不代表传播媒体的违法,一竿子打翻一船人的流氓行为是对法律的背叛,而不是什么义举。真正要想告,也应该告政府有关部门渎职,受害人的赔偿应该由三鹿集团和国家赔偿共同承担。
    之所以出现这样的现象,个人认为主要原因除了极度愤慨之外,大概是在“明星代言拿了那么多广告费,谁代言
谁就应该承担责任”这句话上,大家都认为谁代言谁就应该承担责任,天经地义,理所当然。可是为什么没有人去把三鹿集团全体工作人员全告了?让他们把工作以来所有工资全退出来?他们才是生产这些有害的牛奶的直接工作人员。究其根本还是因为看着明星代言拿了那么多广告费,心里不舒服,仇富心里在作怪,就像地震捐款中出现的明星、企业捐款风波一样。
    感到现在的好多国人陷入了一个怪圈,平时每个人都在不停的抱怨自己没有享受到应用的权利,而另一方面又在
不停的做着损害他人甚至是自己权利的事情,而且乐此不疲。互联网的出现,使这种行为更加登峰造极,反正是虚拟的网络,大家谁也不认识谁,跟风炒作,不负责任,毫无依据的乱发言,侮辱人格,谩骂的事情处处可见。当然不可否认,互联网对我们国家的舆论监督作用,对各种违法、腐败问题的揭露作用,但同样也不可否认的是出现的上面所提及的各种负面作用。
    当今社会,特别是在网上这个特殊的媒体上,我们需要的是理智,需要的是实事求是的精神,而不是跟风炒作,
人云亦云,这也就是我原文的初衷。


沉思
2008-09-24 16:47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 害的,应当依法承但连带任。 

   “锅王胡师傅”、“藏秘排油茶”等都有虚假成分,为什么哪些为此做广告的明星没有收到这条的追求呢?

   “炒作”是什么?三鹿问题该不该炒作?明星是不是各个都成了老虎的屁股——摸不得?记得易中天先生在讲《品三国》的时候试图还原诸葛亮真实的历史形象而不是他的民间形象,结果却遭到很多人反对,毕竟民间形象太深入人心了,人们已经不愿意改变这个心目中的形象了,但历史就是历史。

 


沉思
2008-09-24 16:51
(付本人百度博客网友回复)致明星代言者:明星代言名气大,广告收入百姓诧!企业财源长江水,毒奶曝光应悔煞!
牛黄为贵重药材,每年消耗量很大,虽然我国产牛黄的地区很广,但以前对牛黄的生产重视不够,每年都需要有大量进口,故在商品上分为国产牛黄与进口牛黄两类。国产牛黄由于产区不同,其形状与气味虽稍有异,但均可同等入药。依牛黄的生长部位不同,其名称也不相同,如生长于胆囊中的称为"胆黄",生长于胆管中的称为"管黄",生长于肝管中的称为"肝黄",市场上常见的大多数为胆黄.牛黄是传统名贵中药,每公斤牛黄高达人民币二十万元至三十万元,目前,在中国四千五百种中成药中,约有六百五十种含有牛黄,每年牛黄需求量约二百吨左右,而中国每年自产的天然牛黄还不足一吨。

毒奶粉事件曝光后,厂家经自检发现部分批次市场上大约有700吨三鹿婴幼儿奶粉受三聚氰胺污染,公司决定立即对2008年8月6日以前生产的三鹿婴幼儿奶粉全部召回。这七百吨毒奶若就地销毁实在可惜,故此,专家突出奇想:将700吨三鹿婴幼儿奶粉受三聚氰胺污染的的奶粉兑水在严密监管下让牛喝,数载再后宰杀问题牛,极有可能在牛的肾脏,肝脏,或胆囊部位获取牛黄金。从而提高我国牛黄的产量。弥补毒奶粉事件的损失。
此事虽然可能是无稽之谈,但我们却不难从中看到哪些所谓纯天然“牛黄”制药的数量能有多少?可广告上却可能会把这说成100%!)



此帖由 沉思 在 2008-09-24 16:55 进行编辑...

沉思
2008-09-24 19:05
(转载)
宋祖德:明星代言必须尽快立法!!
2008年09月23日 星期二 13:44

宋祖德 2008-09-19 http://songzude.blog.sohu.com/100165130.html

据官方报道,截至昨日,因奶粉事件导致全国肾结石患儿已逾六千人,瞎子都看得出来,这个数字比真实数字要瘦多少!所幸的是,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正在全力以赴彻查此事。

在牛奶门事件中,艺人邓捷首当其冲遭到网友炮轰,祖德认为轰得好!如今的影视娱乐圈里,昧着良心代言产品的艺人实在太多,只要在娱乐圈稍微混得有点脸熟,就开始削尖脑袋找产品代言,当祖德看到在电视剧《家有儿女》里面脸蛋刚刚混熟的几个乳臭未干的小孩争先恐后拍广告时,祖德从他(她)们幼稚的眼神里看到了他(她)们对金钱的超级崇拜,祖德痛心疾首,真想给他(她)们的父母一记响亮的耳光!

在娱乐圈里,有这样一类明星,我们很少看到他们的作品,更多的是看到他们的广告,更可恶的是,娱乐明星之间总是攀比着谁的广告拍得多,谁的广告拍得贵,似乎广告的价格就是该艺人的身价的体现,同一个公司的艺人之间每天都在比广告,不同公司艺人之间也是在比广告,似乎广告成了当今艺人的命根子!

在美国等西方国家,广告法有明确规定,如果名人明星接拍、传播假冒伪劣产品广告,除了电视上道歉、经济上重罚外,还要被追究民事、刑事法律责任,而在我国,名人明星代言了假冒伪劣产品广告,根本不用负任何法律责任,即使媒体曝光了,他们也不害怕,因为娱乐明星从来不害怕负面新闻,他们有的为了提高人气,还故意策划一些负面新闻,呜呼,悲哉!

祖德以为,国家工商总局应该尽快成立一个名人明星代言广告监管部门,对产品质量从严把关,对名人明星素质从严审核,对于那些没有健康影视作品(低于五部)、没有健康人品的名人艺人,一律禁止代言任何产品。本来名人明星的收入已比老百姓高出几千倍几万倍,凭什么还要放任他们乱拍广告坑害群众呢?

相信许多人还历历在目,2005年、2006年蒙牛一掷数千万人民币给湖南卫视搞超女海选,选出来的一批不健康的怪物如今基本上已销声匿迹,蒙牛花巨资制造出的电视文化垃圾毒害了数千万青少年,假如蒙牛用这些钱投在质量检测环节上,就不会有三聚氰胺流入婴儿口中,祖德认为,无论是蒙牛也好,伊利也好,通过这次牛奶门事件必须认真反省,昧着良心做广告、跟影视娱乐绑在一起瞎炒作,这种无耻的行为天理难容!天欲令其亡,必先令其狂,每当祖德看到三鹿、蒙牛、伊利疯狂做广告时,祖德就想,疯狂的下一步也许就是灭亡!而那些疯狂接拍广告的名人明星们,你们离灭亡还有多远?


沉默是金
2008-09-25 04:51
引用:( 沉思 @ 2008-09-24 16:47 查看原帖 )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 害的,应当依法承但连带任。 

   “锅王胡师傅”、“藏秘排油茶”等都有虚假成分,为什么哪些为此做广告的明星没有收到这条的追求呢?

   “炒作”是什么?三鹿问题该不该炒作?明星是不是各个都成了老虎的屁股——摸不得?记得易中天先生在讲《品三国》的时候试图还原诸葛亮真实的历史形象而不是他的民间形象,结果却遭到很多人反对,毕竟民间形象太深入人心了,人们已经不愿意改变这个心目中的形象了,但历史就是历史。


    对于追究问题:“而且对于违反广告法的行为来说,都是故意行为,不存在过失行为,也就是说在广告法中不存在过失违法犯罪。”

    至于炒作,现在不是都在炒吗,我只说,不论什么问题,都要从根本上就找原因,要分清责任,而不是不管青红皂白,去搞连作。明星也不是各个都成了老虎的屁股——摸不得?现在网上的关于明星的八卦还少吗?至于诸葛亮的问题,那只是一个艺术形象和现实在我们当中的差别问题,你不可能要求,也做不到让大部分的人都像历史学家那样对历史人物去研究,就像传说中的鹊桥相会,都知道是神话,现在的各种艺术一样在借用。


沉默是金
2008-09-25 04:59
引用:( 沉思 @ 2008-09-24 16:51 查看原帖 )
(付本人百度博客网友回复)致明星代言者:明星代言名气大,广告收入百姓诧!企业财源长江水,毒奶曝光应悔煞!
牛黄为贵重药材,每年消耗量很大,虽然我国产牛黄的地区很广,但以前对牛黄的生产重视不够,每年都需要有大量进口,故在商品上分为国产牛黄与进口牛黄两类。国产牛黄由于产区不同,其形状与气味虽稍有异,但均可同等入药。依牛黄的生长部位不同,其名称也不相同,如生长于胆囊中的称为"胆黄",生长于胆管中的称为"管黄",生长于肝管中的称为"肝黄",市场上常见的大多数为胆黄.牛黄是传统名贵中药,每公斤牛黄高达人民币二十万元至三十万元,目前,在中国四千五百种中成药中,约有六百五十种含有牛黄,每年牛黄需求量约二百吨左右,而中国每年自产的天然牛黄还不足一吨。

毒奶粉事件曝光后,厂家经自检发现部分批次市场上大约有700吨三鹿婴幼儿奶粉受三聚氰胺污染,公司决定立即对2008年8月6日以前生产的三鹿婴幼儿奶粉全部召回。这七百吨毒奶若就地销毁实在可惜,故此,专家突出奇想:将700吨三鹿婴幼儿奶粉受三聚氰胺污染的的奶粉兑水在严密监管下让牛喝,数载再后宰杀问题牛,极有可能在牛的肾脏,肝脏,或胆囊部位获取牛黄金。从而提高我国牛黄的产量。弥补毒奶粉事件的损失。
此事虽然可能是无稽之谈,但我们却不难从中看到哪些所谓纯天然“牛黄”制药的数量能有多少?可广告上却可能会把这说成100%!)

    这个牛黄广告问题和三鹿问题一样,在此不必重复。至于牛喝牛奶,有没有可行性,这都需要科学验证,如果真的是试验成功,各项指标都合格,也没有什么,不妨一试。科学实验中各项提议都没有错,只是需要试验来证明他的可行性而已。否则何来的发明创造?

沉默是金
2008-09-25 05:36
引用:( 沉思 @ 2008-09-24 19:05 查看原帖 )
(转载)
宋祖德:明星代言必须尽快立法!!
2008年09月23日 星期二 13:44

宋祖德 2008-09-19 http://songzude.blog.sohu.com/100165130.html

据官方报道,截至昨日,因奶粉事件导致全国肾结石患儿已逾六千人,瞎子都看得出来,这个数字比真实数字要瘦多少!所幸的是,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正在全力以赴彻查此事。

在牛奶门事件中,艺人邓捷首当其冲遭到网友炮轰,祖德认为轰得好!如今的影视娱乐圈里,昧着良心代言产品的艺人实在太多,只要在娱乐圈稍微混得有点脸熟,就开始削尖脑袋找产品代言,当祖德看到在电视剧《家有儿女》里面脸蛋刚刚混熟的几个乳臭未干的小孩争先恐后拍广告时,祖德从他(她)们幼稚的眼神里看到了他(她)们对金钱的超级崇拜,祖德痛心疾首,真想给他(她)们的父母一记响亮的耳光!

在娱乐圈里,有这样一类明星,我们很少看到他们的作品,更多的是看到他们的广告,更可恶的是,娱乐明星之间总是攀比着谁的广告拍得多,谁的广告拍得贵,似乎广告的价格就是该艺人的身价的体现,同一个公司的艺人之间每天都在比广告,不同公司艺人之间也是在比广告,似乎广告成了当今艺人的命根子!

在美国等西方国家,广告法有明确规定,如果名人明星接拍、传播假冒伪劣产品广告,除了电视上道歉、经济上重罚外,还要被追究民事、刑事法律责任,而在我国,名人明星代言了假冒伪劣产品广告,根本不用负任何法律责任,即使媒体曝光了,他们也不害怕,因为娱乐明星从来不害怕负面新闻,他们有的为了提高人气,还故意策划一些负面新闻,呜呼,悲哉!

祖德以为,国家工商总局应该尽快成立一个名人明星代言广告监管部门,对产品质量从严把关,对名人明星素质从严审核,对于那些没有健康影视作品(低于五部)、没有健康人品的名人艺人,一律禁止代言任何产品。本来名人明星的收入已比老百姓高出几千倍几万倍,凭什么还要放任他们乱拍广告坑害群众呢?

相信许多人还历历在目,2005年、2006年蒙牛一掷数千万人民币给湖南卫视搞超女海选,选出来的一批不健康的怪物如今基本上已销声匿迹,蒙牛花巨资制造出的电视文化垃圾毒害了数千万青少年,假如蒙牛用这些钱投在质量检测环节上,就不会有三聚氰胺流入婴儿口中,祖德认为,无论是蒙牛也好,伊利也好,通过这次牛奶门事件必须认真反省,昧着良心做广告、跟影视娱乐绑在一起瞎炒作,这种无耻的行为天理难容!天欲令其亡,必先令其狂,每当祖德看到三鹿、蒙牛、伊利疯狂做广告时,祖德就想,疯狂的下一步也许就是灭亡!而那些疯狂接拍广告的名人明星们,你们离灭亡还有多远?


    一个本身就不懂法的人却在妄谈法律建设,真是可笑,国外的法律是对名人做广告有一定的规定,但是认定违法和国内的法律没有什么区别,也是只有故意行为才是违法的前提,至于处罚,很严厉,对任何人都一样。

    对于那些没有健康影视作品(低于五部)、没有健康人品的名人艺人,一律禁止代言任何产品。这样的话也能说出口,不知道将国家的宪法置于何地。

    企业赞助是一种商业行为,只要双方愿意,符合国家的法律和规定,有关部门审核同意,都是无可厚非的。投资失败,受影响的是企业,受损失的也是企业。

    明星们的灭亡估计也用不着祖德先生为其担忧。从其这篇文章中,我倒是读出了一种对有钱的,或者正在追求钱的明星们的一种憎恨,认为明星们都不应该有钱,应该像改革开放以前那样,大家工资都差不多,过得都差不多,这样估计心里就会平衡了。明星们如果做广告的报酬不是那么高,大家大概也就不会对其这么憎恨了。

    本不想对一些名人的言论评头论足,只是觉得一个也算得上“名人”的人,凡事毫无根据,乱发结论的行为实在是有点狂。天欲令其亡,必先令其狂,也许是对一些所谓的“名人”自己的一个写照。

    在我看来,一些“名人”不负责任的言论比三鹿奶粉事件的危害要更大,更深远。